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勞保2字第0990140250號
核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原有勞工保險年資應予以併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又鑑於國民年金法身心障礙年金並無扣減原已局部失能請領之失能一次金及加發眷屬補助之規定,併計勞工保險年資發給之給付,不予扣減失能一次金及不予加發眷屬補助。至如被保險人曾領取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原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之項目,因保險效力已終止,不得再行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