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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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