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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勞職業字第1020501283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應以書面或透過主管機關資遣通報系統傳送方式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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