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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勞職管字第1020506913號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所列十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

二、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另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勞職管字第一○一○五一二○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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