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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2條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勞職管字第1020503351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終止與本國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而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情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終止本國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時,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經終止勞動契約之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二、 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終止與本國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未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經終止勞動契約之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本會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勞職許字第○九九○五一○一三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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