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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修正第4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10101305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

第 48 條  勞工、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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