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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工會法」第14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勞資1字第1000126886號
核釋工會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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