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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00508193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第 9-1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包含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許可居留或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

第 11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指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以依親為由許可居留者。但獲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前,已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而有第九條之一所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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