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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00140279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 條條文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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