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勞保1字第1000140218號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勞工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就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四之一、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五、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六、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一) 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 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 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十一、 第三點及第九點第一項所規定金額係以銀元為單位,應依規定比率折罰新臺幣,其餘各點以新臺幣為單位。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