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3-4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補登)
勞資3字第1000125341號
金管法字第10000062010號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如下:

一、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五、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任委員 王如玄
主任委員 陳裕璋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