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補登)
勞資1字第1000125642號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404號
主 旨: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之範圍如下:
一、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二、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
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
四、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4廠
五、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六、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
七、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2廠
八、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
九、陸軍航空飛機保修廠
十、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
十一、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
十二、海軍司令部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三、海軍司令部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四、海軍司令部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五、海軍司令部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六、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工廠
十七、海軍司令部造船發展中心
十八、空軍修護中隊
十九、空軍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
二十、空軍司令部第三後勤指揮部
二十一、聯合後勤司令部彈藥整修所
二十二、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保修廠
二十三、聯合後勤司令部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二十四、聯合後勤司令部汽車基地勤務廠
二十五、聯合後勤司令部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部 長 高華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