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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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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部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補登)
勞資3字第1000125347號
經營字第10002607280號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自來水事業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自來水事業之範圍如下: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三、金門縣自來水廠

四、連江縣自來水廠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部  長 施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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