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勞職管字第1000508069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
二、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三、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四、家庭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五、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六、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新臺幣二萬元。
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勞職外字第○九六○五○七五九四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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