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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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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07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提升業務員素質及強化市場招攬紀律,於今日(5月7日)委員會議通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案,近期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規定,辦理發布施行作業。
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業務員資格測驗之學歷限制由國中以上提高至高中(職)以上,與其他金融業規定一致,並明定本學歷限制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開放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報名單位,並放寬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以及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得參加測驗。(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八條)
三、明訂業務員曾受撤銷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資格測驗(含特別測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為明確責任歸屬,增訂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為改善市場招攬紀律,修訂有關業務員應受所屬公司懲處之違規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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