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核訂「所得稅法」第17條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台財稅字第09904900430號
核定「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

部  長 李述德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