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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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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台財稅字第0980058414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部分規定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刪除)
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股利或盈餘。
三、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四、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
五、 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
 
一、第一次。
二、 第二次。
三、 第三次及以後各次。
 
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每次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 第一次。
二、 第二次。
三、 第三次及以後各次。
 
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每次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 第一次拒絕者。
二、 第二次拒絕者。
三、 第三次及以後再拒絕者。
 
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每次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所得稅
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 漏稅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二、 漏稅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 逾期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處所漏稅額○‧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八倍之罰鍰。

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倍數處罰。
 









所得稅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 漏稅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二、 漏稅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處所漏稅額○‧七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六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一‧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一‧二倍之罰鍰。
 









所得稅
第一百十條第三項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一、 申報案 件:
(一) 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二) 逾期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二、 未申報案件:
 
處所計算金額○‧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四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處所計算金額○‧七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六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所得稅
第一百十條第四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 申報案件:
(一) 所計算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二) 所計算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 逾期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二、 未申報案件:
(一) 所計算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二) 所計算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處所計算金額○‧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處所計算金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計算金額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八倍之罰鍰。
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倍數處罰。

處所計算金額○‧七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六倍之罰鍰。

處所計算金額一‧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一‧二倍之罰鍰。
 







所得稅
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 短漏報所得屬裁罰處分核定前已填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二、 短漏報所得屬應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三、 短漏報屬前二點以外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五、 逾期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處所漏稅額○‧二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二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五倍之罰鍰。
(短漏報所得如同時有屬第一點至第三點之所得者,其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所得比例計算。)

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








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倍數處罰。
 







所得稅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緩。
 
一、未申報所得屬裁罰處分核定前已填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二、未申報所得屬應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三、未申報所得屬前二點以外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四、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
(未申報所得如同時有屬第一點至第三點之所得者,其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所得比例計算。)

處所漏稅額一‧五倍之罰鍰。
 



第一百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 按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一百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
 
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一百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一、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

二、 前點情形,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
 
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罰鍰。





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一百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
(一)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二)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
二、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憑單內容填報不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自動更正者。
三、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經限期責令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而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除符合第二點情形者外:
(一)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二)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
一、 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
二、 前點情形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
 

 

三、 第一點情形,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
 





處○‧五倍之罰鍰。


處一倍之罰鍰。


處一‧二倍之罰鍰。













處二倍之罰鍰。


處三倍之罰鍰。


處扣繳稅額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處扣繳稅額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處扣繳稅額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
二、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
三、 違反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
 
營利事業有本條文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 超額分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
 
二、 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 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二項
營利事業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
一、 分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

二、 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 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按分配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
 







所得稅
第十五條第一項
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 短漏報所得屬裁罰處分核定前已填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二、 短漏報所得屬應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三、 短漏報屬前二點以外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五、 逾期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處所漏稅額○‧二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二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五倍之罰鍰。
(短漏報所得如同時有屬第一點至第三點之所得者,其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所得比例計算。)

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








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倍數處罰。
 







所得稅
第十五條第二項
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 未申報所得屬裁罰處分核定前已填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二、 未申報所得屬應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三、 未申報所得屬前二點以外之所得,且無第四點情形者。




四、 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
(未申報所得如同時有屬第一點至第三點之所得者,其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所得比例計算。)

處所漏稅額一‧五倍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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