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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入「所得稅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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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80080號
一、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98年9月15日以前發布之所得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98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者,自99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 凡經收錄於上開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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