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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降蒸餾酒課稅規定之菸酒稅法第8條修正條文
2009/5/13

  財政部表示,調降蒸餾酒課稅規定之菸酒稅法第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3)日公布。該修正條文主要內容係將我國蒸餾酒類之菸酒稅由每公升定額課徵新臺幣185元,改為按酒精度課稅,亦即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使米酒租稅負擔合理化,可大幅減輕民眾購買米酒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因私劣米酒充斥,損害國民健康至鉅,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米酒售價將大幅調降,依98年4月16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附帶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每瓶0.6公升的米酒售價將不超過新臺幣50元,因此,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品之誘因,亦將大幅降低,以保護消費者飲用酒品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財政部將儘速報請行政院訂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已積極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利民眾早日享受降稅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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