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第四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第四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
一、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一、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
處應納稅額○.五倍之罰鍰。
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應納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八倍之罰鍰。
(短、漏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