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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部 長 劉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