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1005451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稅局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此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