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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經工字第10104600170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06070號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理措施,應符合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交貨展延期限規定。

部  長 施顏祥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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