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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49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8 條條文 第 198 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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