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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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