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核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
一、 有關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部86年5月23日台財證(五)第3037號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核定認購(售)權證為其他有價證券,發行後買賣該認購(售)權證,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二)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者,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標的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按履約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三)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二、 本部86年7月31日台財稅第861909311號函及本部賦稅署87年1月5日台稅二發第871923108號函,自即日廢止。

部  長 李述德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