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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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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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