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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決算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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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039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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