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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會計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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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760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99-1 條條文

第 99-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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