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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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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0967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部分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

(一) 營業人之應納印花稅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者。

(二) 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其應納印花稅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裁罰金額為國幣一千元,折合新臺幣為三千元)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裁罰金額為國幣五百元,折合新臺幣為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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