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
一、
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二、 專營下列學生餐點範圍之營業人,得認定符合前項規定:
(一) 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 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 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四) 委辦契約(含銷售價格)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學生餐點。
三、
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及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部 長 李述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