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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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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11251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規定部分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第九條之一

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一、 代徵人為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證券承銷商或證券經紀商者。

 

二、 代徵人為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受讓證券人者。

 

處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處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第九條之二

證券自營商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應納稅額或有短繳、漏繳應納稅額情形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同左。

 

處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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