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經工字第10004600680號
一、
採特殊會計年度之公司,98會計年度起迄期間跨越98年及99年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依支出發生時間分別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
二、
前項公司99年研究發展支出得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專案認定者,應於本解釋令發布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三、
公司屬特殊會計年度2月至8月制,其99年研究發展活動應依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本解釋令發布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部 長 施顏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