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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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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台內營字第0990808923號
一、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號解釋意旨,上開兼任尚非屬不得兼任之職務,惟專任工程人員係受聘於營造業,兼任上開職務應經由其受聘營造業同意後始得兼任。


二、 本部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四○○○二九二○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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