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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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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後,於七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本次為配合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五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四項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依第一項規定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受第四項規定之一次限制,爰擬具本細則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增訂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 民眾換屋之方式,可能採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於出售該土地時雖擁有二處房屋,惟係換屋需要,允宜仍視為僅有一處自用住宅,爰明定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於完成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

二、 為避免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二間以上自用住宅之房屋者,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規避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爰明定該款所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之房屋。(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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