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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6點、第7點規定,並修正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公服字第1011260195號
修正「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六點、第七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附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六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吳秀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六、 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三) 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負同法第五章規定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七、 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不動產經紀業者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當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另針對不動產廣告案件及聯賣制度,本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之規範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注意並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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