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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政士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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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30 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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