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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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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1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800256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刪除第 5、8 條條文

 

第 5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信託財產上之負擔,指地上權 、地役權、抵押權、典權或租賃權等第三人得對信託財產為直接請求之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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