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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42872號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其他金融機構,係指經中央銀行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證券商、保險業及依本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公司;各該同條第二項所稱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證券商、保險業及依本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公司。

主任委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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