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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0144270號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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