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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補登)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4131號

一、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保險業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惟保險業因現金增資(含外國保險業匯入營運所需資金)為配合驗資之需要,因業務(含保險業務)往來需存入大額款項,或因業務往來交易他方匯入款或交付大額票據,致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金額有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之情事者,准於驗資完成或存款超過規定比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調整至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比率,逾限未完成調整者,即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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