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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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