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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1號
一、
自本令發布日起,特定營業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七、(二)3、(1)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僅需於統一發票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4碼,以維護外籍旅客權益。
二、
特定營業人依法開立退稅表單時,仍應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管理系統詳載外籍旅客護照號碼,俾利海關查驗及後續勾稽。但交付外籍旅客之退稅表單收執聯,其護照號碼欄比照前項規定僅須載列末4碼。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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