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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台財稅字第10100145190號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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