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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金管證審字第1010033367號
一、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四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公告之「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網址:http://www.sfb.gov.tw)。

三、 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其財務報告依當地主管機關規定須依最新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調整者,得報經本會核准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本會核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報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本會核准。

(三) 依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四九四三號函規定於財務報告事先揭露相關事項時,應一併揭露其係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並揭露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及依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四) 經核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揭露其採用之公報與第二點本會認可之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編製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項目之差異調節及說明。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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