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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第 6、23、26、2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1003097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23、26、28 條條文;除第 23、26 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6 條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
二、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三、期貨信託基金型態。
四、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五、期貨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八、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九、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十、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投資人投資基金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考量第__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第__頁買回開始日、第__頁短線交易及第__頁損益兩平估計等事項。」。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第__款至第__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四)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期貨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七)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募集者,應標明自行保管之字句;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
十一、刊印日期。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免記載前項第十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六目規定事項,惟應以顯著字體標明係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本公開說明書僅適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相關轉讓限制請詳第__頁」。
為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第 23 條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
(三)營業項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附表十)
2.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十一)
(二)組織系統: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各主要部門(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期貨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十二)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期貨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附表十三)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附表十四)
四、營運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期貨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第 26 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至少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三款、第二十一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五)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六)收益分配:第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七)申購受益憑證: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八)買回受益憑證: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包括事業簡介、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五、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

第 28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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