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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100568380號
一、
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案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
二、
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符合上開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