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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修正全文共6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3664290 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2191912 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 3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前項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者,其款項之運用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至撥供支應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款項之運用,由核定運用項目各該主管機關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結束時,並依法編列決算。

第 4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由財政部按月依前條規定,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

第 5 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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