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並修正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自101年2月6日生效

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七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附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七點

主任委員 吳秀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七點修正規定

82.12.29.第117次委員會議通過

90.12.20.第528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1.1.9.公法字第0910000252號函分行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299號令發布

101.4.11.第1066次委員會議通過

101.4.18.公法字第1011560571號令發布,溯及自101年2月6日生效

七、(判斷顯失公平應考量事項)

  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其常見之具體內涵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 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1、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判斷是否違法原則上應考量(一)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二)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惟倘其所採行手段可非難性甚高(如完全一致之抄襲)者,縱非屬前述二因素之情形,仍有違法之虞,應依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判斷之。其常見行為態樣有:

(1) 攀附他人商譽

  判斷是否為本條所保護之商譽,應考量該品牌是否於市場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且市場上之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會產生一定品質之聯想。

(2) 高度抄襲

  判斷高度抄襲,應綜合考量(一)該項抄襲是否達「完全一致」或「高度近似」之程度;(二)抄襲人所付出之努力成本與因而取得之競爭優勢或利益之關聯性及相當性;及(三)遭抄襲之標的於市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占有狀態。

(3) 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2、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阻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其常見行為類型如:

(1) 不當比較廣告

  比較廣告中,對他事業之比較項目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 對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智慧財產權表示之行為。

  智慧財產權人發現市場上有可能侵害其權利產品,其對直接侵害之製造商或立於相等地位之進口商品之進口商或代理商,為侵害之通知請求排除,則為依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無論其內容真偽虛實,均屬智慧財產權爭議,而無本條之適用。其係對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以書面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權利之表示,如未經確認及通知之先行程序,足致對手之交易相對人心生疑慮,甚至拒絕交易,則構成本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二) 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之行為

  常見行為類型如:以脅迫或煩擾交易相對人方式,使交易相對人於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意思受到壓抑情形下,完成交易之行為。

(三) 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

  具相對市場力或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事業或消費者)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

  常見行為類型如:

1、市場機能失靈供需失衡時,事業提供替代性低之民生必需品或服務,以悖於商業倫理或公序良俗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2、資訊未透明化所造成之顯失公平行為。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