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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4291號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九點

主任委員 陳裕璋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 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置電話行銷中心,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並針對傳統型人壽保險已提供要保人審閱之契約條款內容、聲明書、電話錄音紀錄等相關紀錄存檔列管,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要保書應由電話行銷人員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但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且要保書已載明電話行銷人員之姓名及登錄字號,視為電話行銷人員已於要保書上簽署。

  要保人與保險業間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業不得拒絕,惟得酌收工本費。

  保險業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銷售之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為免體檢及免告知之保件,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限為免勘屋或免勘車之保件,電話行銷人員對於被保險人之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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